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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07-11 |
有 效 期: |
[!--qixian--]天 |
信息内容: |
一、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包括:摄影、摄像器材、数码一体机、空气调节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3)家具,批量采购5000元以上。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等。
3、物资。包括:批量采购2万以上的救灾物资、储备物资、燃料、抗旱防汛物资等。
4、专用材料,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图书资料、制服及劳保用品。
5、专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消防设备、广播影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工程机械、档案设备。
6、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吉普车(含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专用汽车。
7、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1、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用车辆的保险。
2、会议。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县委县政府直接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县直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实行自行采购)。
3、印刷(总额在1000元以上)。
4、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达到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是指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或低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门槛价的项目。对列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所属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县级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季度编制采购计划,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凡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县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列支。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凡是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经报》和《政府采购信息报》媒体上发布信息。采取公开招标采购之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歙县政务网(WWW.AHSHX.GOV.CN)公告栏上发布采购信息。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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