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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祖宗地”为由要求土地确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04 来源:海南日报

  在今天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通过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祖宗地”为由要求确认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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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如何证明土地的权属?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1.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4.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5.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6.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7.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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