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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5 来源:转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交通事故受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第五章   交通事故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章   处罚执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

 

              第三章 交通事故受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如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依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营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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