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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5 来源:转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交通事故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财产损失较大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反光器具。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救助受伤人员;

  (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三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应派交通警察专门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慢行通过;

  (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往来车辆、人员;

  (五)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员,查找证人。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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