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来本局办理的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手续不完备的,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在申办出版物经营项目时,必须提供:1、开办申请;2、填表;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场所使用证明;5、进货渠道。
(二)在申办印刷类经营项目时,必须提供:1、开办申请;2、填写申请表;3、企业名称、章程;4、企业职工花名册;5、场所、资金、设备清单。
(三)在申办美术类经营项目时,必须提供:1、开办申请;2、填写申请表。
(四)在申办音像类经营项目时,必须提供:1、写申请、填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3、场所产权证明;4、验资报告。
(五)在申办演出经营项目时,必须提供:1、申请、填表;2、演员个人身份证;3、演奏、表演及歌手《演出证》;4、演出节目内容。
(六)在申办网吧等娱乐场所时,必须提供:1、申请、审核报告;2、市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场所设备清单;5、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6、场所地理位置及平面图;7、经营管理制度。